| 查询编号: 20080730-5175-29457 |
处理状态:您好!国家质检总局已经发表过严正声明,申报免检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,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。免检工作一律不许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。国家质检总局从未授权或批准任何机构(含网站)和个人从事产品质量国家免检有关申报、审批、咨询、中介和免检企业或产品展示、宣传,其行为均与我局无关,希望广大企业增强防范意识,谨防上当受骗。
有关企业可将被诈骗的事实依据、线索提供给我局,以便配合公安机关打击违法分子。(举报电话、传真:010-82260195)
申报企业可直接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《专题栏目》(http://cpzljsk.aqsiq.gov.cn/gjmj/) “产品质量国家免检”查询了解有关国家免检政策。 |